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刘 敏
近年来,度假旅游发展态势良好。继1992年国务院批准建立12个国家旅游度假区后,2015年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进一步推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发展。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旅游度假区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在旅游产品转型升级过程中,旅游度假区通过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挖掘产业动能,将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最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旅游度假区的发展着眼于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持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在此发展过程中进一步促进目的地文化资源的梳理与文化主题的提炼。在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完善旅游产业链和促进旅游产品的多样化供给,进一步推动了博物馆旅游、旅游演艺、休闲街区、创意园区等文旅融合产品的丰富和发展,在旅游度假区建设中提升品牌辨识度和游客满意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和地方文化要素的展示和传播。
《办法》在内容方面的变化主要突出在以下4点:
第一,不设创建环节,第三方评价凸显。在评定程序上按照“材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审议—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评定,不再设创建环节,也没有基础评价小组提出建设提升方案。《办法》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和投诉整改情形中设计了游客满意度、游客投诉率、有效处理等第三方评价。《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除了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还需要具备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的必备条件。突出第三方评价,有利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
第二,边界意识强化。《办法》中多处提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要边界明确。首先,《办法》第二条特别提及明确的空间边界,指出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其次,申报认定书中也强调包含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基本信息。最后,《办法》第十一条特别明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办法》明确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在管理、公共信息服务、游客投诉、安全责任等方面有问题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根据程序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四,品牌辨识度提升。一方面,推出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标牌体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另一方面,在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中也提及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要求。
(本报记者王学思、程佳、杜洁芳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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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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