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消毒卫生用品造假药 被罚
2006年,林某成立某药品公司,并负责生产经营。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药品公司生产“强力除疣霸”1336盒(套),销售给冯某、高某等人1329盒(套),销售金额人民币25990元;生产“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340盒,销售300盒,销售金额人民币900元,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6890元。上述两种产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
据该药品公司股东林某供述,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饮料及消毒卫生用品,但卫生许可证早已过期,为扩大销售在生产的部分产品上谎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事实。记者了解到,该药品公司使用了两个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03)第0240号和鲁卫消证字(2011)第0240号。其中,(2003)第0240号已经过期,(2011)第0240号是林某自己编撰的,根本不存在该编号。
公司为了扩大销售,在生产和销售的“强力除疣霸”、“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上谎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事实。员工刘某供述,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生产的“强力除疣霸”等产品标注有治疗尖锐湿疣等疾病功效,但主要成份是花椒、酒精等,没有说明书上宣传的功效的事实。
高新法院认为,该药品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林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予刑罚。鉴于该药品公司、负责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新法院依法判决,该药品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林某在缓刑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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