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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一药品公司用花椒加酒精冒称“除疣霸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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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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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鲁网记者从高新法院获悉,一药品公司用花椒和酒精冒称药品销售,公司及负责人日前被依法判罚。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利用过期及伪造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主要成份为花椒和酒精的“强力除疣霸” 及“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谎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

  2006年,被告人林某成立被告单位某药品公司,并负责生产经营。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被告药品公司生产“强力除疣霸”1336盒(套),销售给冯某、高某等人1329盒(套),销售金额人民币25990元;生产“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340盒,销售300盒,销售金额人民币900元,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6890元。

  上述两种产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

  据该药品公司股东林某供述,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饮料及消毒卫生用品,但卫生许可证早已过期,为扩大销售在生产的部分产品上谎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事实。记者了解到,该药品公司使用了两个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03)第0240号和鲁卫消证字(2011)第0240号。其中,(2003)第0240号已经过期,(2011)第0240号是林某自己编撰的,根本不存在该编号。

  公司为了扩大销售,在生产和销售的“强力除疣霸”、“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上谎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事实。员工刘某供述,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生产的“强力除疣霸”等产品标注有治疗尖锐湿疣等疾病功效,但主要成份是花椒、酒精等,没有说明书上宣传的功效的事实。

  高新法院认为,被告药品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药品公司、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被告药品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查认为,人提交的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复函能够被告单位生产的产品属无有效卫生许可的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出具的认定意见,是在职权和法律范围内作出的有效的认定,人提出应由省级以上部门作出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诉机关依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认定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强力除疣霸”和“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系假药,赃物依法应予。依法判决被告药品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林某在缓刑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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