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不育症妻子却怀孕最初同意生育后又欲离婚
2011年6月10日,曾报道过“不育男子王涛发现妻子萧红怀孕,从抚养到起诉离婚”。如今,这件事有了新的情况,在历经三次起诉后,法院最终判两人离婚。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依据男子曾写的抚养孩子书,他究竟该不该承担抚养费?房子增值部分如何裁定?
2012年11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5天后,蓝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萧红抚养,两人婚后共同财产86.04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的权益由王涛享有,借款5万元和贷款7万元由王涛清偿,王涛付给萧红房屋投资部分价值人民币6176.24元,电暖器一台归萧红。
判决后,萧红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认为王涛之前同意萧红生育,并愿意抚养孩子,应该承担抚养费,并请求法院判令萧红分割共同财产房产增值的一部分。
今年4月2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5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涛三次起诉离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正确的,但萧红的孩子与王涛无血缘关系,萧红要求王涛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而王涛购房时对外借款、贷款、且房屋位于其工作地点,故王涛享有对所购住房的收益,并就借款和贷款进行清偿,而萧红有权对房屋已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请求分割,在扣除借款、贷款后,综合考虑争议房屋的实际情况,判令王涛支付萧红房屋补偿款1.5万元,维持了原审的其他判决。
萧红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没有支持她获得分割的房产增值部分更多的份额,她还要继续。(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蓝田县蓝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晨说,既然王涛曾经写过协议书,要抚养孩子,按法律,这个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哪怕是10元20元,也算是承担了责任。
西北大学民商院教授、陕西省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说,如果王涛能举证当时的书是迫的,那么可以撤销书的承诺,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但从目前本案来看,王涛并没有相关,因此,可视为这个书面书有效,虽然无血缘关系,但根据联合国《儿童公约》中确定了血亲关系应尊重儿童利益、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到儿童利益,王涛应该承担孩子从出生到18岁的一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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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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