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育确认医院十多年前放疗造成 医院赔34万
1996年,16岁的张某患上了良性血管瘤,手术加放射线治疗后,痊愈的男子张某便忘记了曾经的病痛。
2008年,时隔12年后,28岁的张某婚后查出了自己患有不育症,他想起当年放疗时医生仅让他用手来遮挡生殖器,怀疑自己的不育应该与当时的治疗有关。
2008年,张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3万余元,其中包括55万损失费。
2008年张某结婚,夫妻俩却始终没有生育。经过沈阳和的两家权威医院检查,张某被诊断为不育症。张某一直身体健康,没有得过重病,他认为自己的不育症是由于当年进行放射线治疗时的医疗造成的。
1996年1月,当时只有16岁的张某因患有臀部血管瘤到某省级医院治疗,手术过程中由于大出血,进行输血治疗后转入放射线科进行放射线治疗。
在用放射线治疗的过程中,医生要求张某用手遮挡生殖器,避免对生殖系统造成损害,每次治疗后张某经常恶心、食欲不振、浑身无力,后来发现手背发黑有烧伤的痕迹,直到两个月后他痊愈出院。
“我了生育能力,这给我和家人带来了生活和情感上的巨大痛苦,”张某说,“我是家里的独生子,医疗给我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那家省级医院侵害了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2008年,28岁的张某将这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治疗费、残疾补偿金、损失费等共计83万余元,其中损失费55万元。
该医院则表示,张某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目前不能生育与当年的放射性治疗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张某患有精索静脉曲张症,不育症不排除与此有关;同时医院不能提供为患者实施放疗采取有效具体的防护措施,不能提供实施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书,具有在告知和结束操作中存在行为。
该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行为与张某的不育有关系,属于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在放疗的过程中,未对张某的生殖系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损害行为,与其不育症有关系。张某精索静脉曲张是否一定导致不育,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没有确定,所以不能认定此症与不育有关系。
根据最高的相关,医院认为张某自身存在的病情是导致不育的原因,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却对此举证不能,法院由此认定放疗损害行为是张某不育的唯一原因,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在目前现有的医疗科技水平下,张某的不育症无愈,张某及家庭所受的身心较大,医院应予以抚慰,支付赔偿金。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张某抚慰金15万元、残疾赔偿金18万余元,加上医疗费和鉴定费等共计34万余元。
根据2002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系及不存在医疗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打破了司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被称为“举证倒置”,改变了患者难打医疗官司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