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修改:国家提倡孕妇住院分娩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将《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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