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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控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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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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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为发挥协同效应、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保证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

下为公告原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何佳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为发挥协同效应、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保证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公司将上述豁免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承诺事项的内容

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根据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和《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了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

2、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内,本人不会通过减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及慧盟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没有违反承诺事项发生。

三、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拟为上市公司引入国有资本股东,强化法人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主业拓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20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6)为避免本次股份转让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保证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继续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由股东大会作出豁免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决议。

四、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豁免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有利于推动股权转让事宜顺利进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为公司提供良好资金支持,并帮助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2、公司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后,将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其强大的城市运营资源整合优势及业务布局资源,将积极推动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高端电源、数据中心、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等业务发展。

3、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易事特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同意承接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作为控股股东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不会通过减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式转移控股权的承诺(但因国资部门无偿划转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审议程序

该承诺豁免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已承诺,在受让易事特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承接扬州东方、何思模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不会通过减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式转移控股权的承诺(但因国资部门无偿划转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及股份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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