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厅发布《白皮书》公布年度劳动纠纷疑难杂案
同样是工伤认定,为何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期间发生的事故能被认定,而工会兴趣小组活动中受伤就不能?不定时工作制该不该给加班费?员工生病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都在《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这是从2018年,全省人社系统从累计办理的复议应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计6.03万件中,选择的具有指导意义的30个典型案件。
日前,在省人社厅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上,《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发布。
单位组织旅游
期间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作为一名科技公司的员工,刘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究其原因,根据《白皮书》对案例的描述中,两组并不起眼的证据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一便是朋友圈照片,以及公司在网上的网页介绍。
具体而言,复议机关认为,每一组发表于旅游期间的朋友圈照片都有伤者和公司管理人员,和某酒店管理人员洽谈的场景。结合这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实这次的活动既是面向员工的一项福利,也兼具着沿途考察路线,与沿途酒店商谈合作等性质,伤者还参与协助了张贴宣传海报和发宣传传单等工作内容。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银行职工陈某,按照单位工会足球兴趣小组的安排,参加了一场足球比赛,然后摔倒受了伤。这,不能算工伤吗?
答案是不算。《白皮书》分析,陈某参加单位兴趣小组的球赛,是为丰富业余生活,自愿参加,不符合“因工作原因”。
“医疗期”内
单位不能与员工解聘
近日,一则“网易员工称自己生病后被暴力辞退”的新闻备受关注。到底员工生病后,企业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白皮书》中就有相关案例。
2013年9月24日,员工黄某入职一家公司从事信息采录工作,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黄某因病住院治疗。其后一直在家病休。2016年11月22日,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黄某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5810元。
对此,黄某认为自己仍在医疗期内,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白皮书》中对该案例的分析,员工黄某的仲裁申请被驳回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白皮书》中的分析提到,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所谓的“医疗期”,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而依照规定,该案中的黄某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而黄某持续病休,实际享受的医疗期已远远超出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根据《白皮书》分析,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其实并无不当。也就是说,员工患病,企业必须“医疗期”满,才能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杜江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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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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