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文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工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文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工投资有限公司、罗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944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重审。上诉人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5元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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