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幼儿园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为什么要修订?哪些方面有修订?戳进来看看就知道~(
原标题:今起《幼儿园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为什么要修订?哪些方面有修订?戳进来看看就知道~(附全文)
教育部颁布的新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为你带来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的答记者问。
为什么要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 答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的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多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发展的大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国幼儿园数量已从2009年的13.8万所,增加到2014年的21万所,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了70.5%。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势下,修订《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规程》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人财物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教育部门主要是提供业务指导的实际而制定的。随着经济体制的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
第三,修订《规程》是落实依教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新,《规程》作为一部重要的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次修订《规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幼儿园管理,我们在修订《规程》时主要做了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深入东、中、西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幼儿园,全面总结了《规程》实施20年来的经验,梳理了当前幼儿园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等8个省(市、区)召开16场专题座谈会,并通过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学前教育战线、基层幼儿园园长和一线教师的意见。
二是国际比较研究。组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我国、澳门、地区有关幼儿园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梳理了有关政策条款,学习借鉴相关经验。
三是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初稿完成后,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有关专家、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园长、教师的意见。以函件形式书面征求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院校的意见。通过中国法制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程》做了全面修改完善。
这次对《规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一是立德树人。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
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一方面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如:近年下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要求,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的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规程》与之做了相应衔接;根据新颁布的《反家庭法》,增加了幼儿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教育和发现家暴情况及时报案的。另一方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一些具体办学行为做了明确的,《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
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强化了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解决教师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如何做好《规程》的贯彻落实? 答 修订《规程》对于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程》作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规范本地学前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程》的贯彻落实。
首先,落实《规程》的重心在幼儿园。《规程》是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每个幼儿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都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组织和安排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规程》下发后,幼儿园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管理的各个方面、各项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对自身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全方位整改,完善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提高办园水平。
第二,落实《规程》的着力点是完善幼儿园制度建设。幼儿园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一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幼儿园、园舍设施、卫生保健及幼儿园教职工素质等实际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更要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三要结合管理实际和保教实践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能变成每个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切实落实到日常保教工作中去。
第三,落实《规程》的关键是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各类幼儿园依法举办幼儿园,依规管理幼儿园,推动《规程》在幼儿园层面的落实常态化、长期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歧视、和变相、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机关报案。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幼儿视力。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幼儿用药安全。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幼儿合理膳食。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二十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幼儿愉快的、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创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三十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按照有关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取得《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给予励。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管理制度,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 标签:冬季幼儿卫生保健常识
-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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