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正式实施
据悉,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细则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为预防传染病,儿童入园(所)前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实习记者 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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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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