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投毒致25名儿童中毒1人死亡!她投的这种"盐",我们生活中经常吃
2017年,被告人王云因与丈夫产生矛盾,为实施报复,她将亚硝酸钠投放到丈夫的水杯中,致丈夫中毒并构成轻伤。
两年后,因与同在幼儿园工作的同事产生矛盾,她故技重施,将亚硝酸钠投放到学生的加餐中,导致25名学生中毒,其中1人死亡。
今天,王云一审被判处死刑。
一审被判死刑
9月2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萌萌幼儿园投毒”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 被告人王云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王云及幼儿园负责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曾给丈夫下毒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云因生活琐事与其丈夫冯某某产生矛盾。 为报复冯某某,2017年2月19日晚,王云将通过网上购买的亚硝酸钠投放到冯某某使用的水杯内,致使冯某某饮水后中毒并构成轻伤。
被告人王云在“萌萌学前教育”幼儿园工作期间,因学生管理问题与中班老师孙某某产生矛盾,决定对孙某某实施报复。2019年3月27日9时许,王云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钠投放到中班学生加餐的八宝粥内,致使二十五名学生食用八宝粥后中毒,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二十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在医院就医的孩子
犯罪动机卑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明知亚硝酸钠对人体有害,但为报复他人,两次投放亚硝酸钠,尤其是在第一次投放亚硝酸钠已造成其亲属身体损伤的情况下,明知不特定多人的幼儿园中班学生会食用加餐八宝粥,但为报复同事,仍不计后果向粥内投放亚硝酸钠,致使多名无辜幼童食用后中毒并入院接受治疗,且在作案后隐瞒被害人中毒原因,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二十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酿成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王云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王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致人损害,应当与其雇主即幼儿园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云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云心胸狭隘
因个人恩怨
多次报复投毒
影响恶劣
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
但同时也将亚硝酸盐
这种“毒物”
再次亮相到我们面前
它在我们生活中如此常见
务必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下面
就让我们一块去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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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在环境、食品和水中天然存在。常见的亚硝酸盐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颗粒状粉末,无臭、易潮解,易溶于水。
亚硝酸盐和食盐一样有着咸的味道,而且外观也非常相像,它主要是用于建筑工业的防冻剂、水处理剂,另外它也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肉制品加工中限量使用。
食品中含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是一种世界各国都普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因其可与肉中的肌红素结合形成亚硝肌红素,维持良好外观,且还原性强,具有一定的防腐作用,故常被用作护色剂和防腐剂添加到某些加工食品中。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用于食品加工。
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为(以亚硝酸钠计):
- 腌腊肉制品类 (如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 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 0.15 克/千克,残留量≤30毫克/千克;
- 肉罐头类 0.15 克/千克,残留量≤50毫克/千克;
- 西式火腿类 (熏烤、烟熏、蒸煮火腿)0.15克/千克,残留量≤70毫克/千克。
蔬菜中硝酸盐含量较高,主要是过量施用氮肥导致的。过多的氮肥,未被蔬菜吸收利用的部分就会以硝酸盐的形式储存在蔬菜中。
亚硝酸盐不可过量食用
食用过量“亚硝酸盐”,对于身体会有比较严重的后果。
亚硝酸盐是一种强氧化剂,当它进入身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将氧合血红蛋白变为高铁血红蛋白,从而就会失去携氧能力,导致身体组织出现缺氧问题,人体也会因此出现青紫状况类的中毒反应,同时亚硝酸盐对于周围血管也存在扩张作用。
另外,过量摄入亚硝酸盐之后还会出现各种急性中毒反应(潜伏期一般为1~3个小时),比如全身无力、头晕、恶心、腹泻、呼吸困难、血压下降、昏迷甚至死亡等情况。
由于亚硝酸盐急性中毒导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慢性中毒有致畸和致癌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添加量。
如何预防处理
1.加强工业盐存放管理,并做好标识,不用食品包装袋存放亚硝酸盐。
2.不吃腐烂的蔬菜,少吃腌制品,勿食大量刚腌的菜,腌菜时盐应多放,至少腌至15天以上再食用。腌好的菜,最好马上就吃,不能存放过久,腌菜时选用新鲜菜。
一旦怀疑口服亚硝酸盐中毒,患者自行大量饮水、催吐后赶紧到有条件医院洗胃,尽早使用解毒剂(亚甲蓝)及促进体内毒物排泄,严重的还需要生命支持治疗等。不要延误时间哦!
来源:综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梨视频、央视网、科普中国、生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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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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