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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朋友圈,被罚40万!疫情期间,这些“红线”更应记牢!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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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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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条朋友圈,被罚40万!疫情期间,这些“红线”更应记牢!

“想知道最近有什么新闻吗?刷一下朋友圈吧!”疫情期间,不少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里获取最新战“疫”信息。

然而也有些人把朋友圈当做“私人领地”,把随意编发内容、随手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当做个性,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在此小编郑重提醒: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疫情期间,这么发朋友圈不是个性,是违法!

一条朋友圈,被罚40万!

1月25日晚,微信昵称“小包儿粑粑在Ugg工厂直播”的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口罩涨价通知,称自家出售的3M9001型号口罩,由原来的288元、388元调价至488元,并称仍有可能进一步涨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此叫卖引发网友极度不满,大家纷纷谴责其哄抬物价的行为。

根据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次日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号散布口罩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致使舆情迅速发酵,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在启动调查程序后,当事人王某某未能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曾多次拨打手机试图联系王某某,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月3日,王某某来电称,其“现在河南郑州,手机关机是因为一直有骚扰电话,目前因疫情防控无法回南通,一旦回来就配合调查”。然而此后,王某某却再次“失联”。

鉴于一直联系不到王某某当面质证,2月16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线索,并劝告王某某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主动接受调查,否则视为拒不配合调查。2月18日,王某某迫于压力最终现身,来到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桥分局接受调查。

“我们分别在2月18日、19日、22日,对王某某做了三次询问笔录。”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桥分局副局长陆琦介绍,在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了较重的罚则,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拟处罚款40万元。

据悉, 2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重对王某某拟处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于2月28日晚送达当事人手中。

转发一条朋友圈,

被罚款25000元

福建三明的小王因为在朋友圈转发一条关于某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信息,面临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他在朋友圈看到一位微信好友发了一条广告信息,内容是介绍一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有增强抵抗力的作用。

小王就将这个文章和截图也转发到自己朋友圈。没想到第二天,他被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去配合调查。

据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发朋友圈的人的身份就是广告发布者。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股副股长孙定闽认为小王发的广告没有标明出处,并且无法标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调查结果,2月17日,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对小王个人罚款两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在防疫期间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第一张利用疫情蹭热度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单。

据孙定闽介绍,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中第三条内容指出,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发布这些违法广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买野味发朋友圈,被行政处罚!

3月4日下午,贵州凯里市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朋友圈晒出一段野鸡的视频,并配音:“这个拿来搞黄焖,还是搞烧烤才好吃?”经多方调查,民警锁定嫌疑人杨某某。

一开始,杨某某一直否认这段视频是他拍摄的,但随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视频中的野鸡活体一只。经现场检查、比对,这只野鸡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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