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取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等级限制
随着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不断深入,2006年印发的《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胰腺、小肠移植手术也逐步成熟。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启动对《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修订工作,并且增加了胰腺、小肠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内容。《管理规范》取消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等级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组织专家对《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43号)进行修订,并增加同种异体胰腺、小肠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相关内容,形成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7日印发的《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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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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