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政府在重大灾害防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的采购行为构建详细具体的制度规范。
在当前尤其是疫情结束后,还应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期的紧急采购制度,要让特殊时期的政府采购有明确健全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物品的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不久前,财政部办公厅也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上述举措对于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服务支持至关重要,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下特别是疫情结束后,还应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期的紧急采购制度,要让特殊时期的政府采购不完全靠供应商的良知和支援性支撑,而是有明确健全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据徐焕东介绍,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各种灾害引起的紧急状况,我国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该法对灾害发生后的物资与服务采购和供应保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在其附则中说明该法不适用于不可抗力灾害情况下的政府采购行为。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政府在重大灾害防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的采购行为构建详细具体的制度规范。我国亟需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快研究和部署。”徐焕东认为,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紧急采购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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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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