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论文看疗效,医护职称改革来了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起草了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图片截自 国家人社部官网
《意见稿》中表示,随着卫生健康事业进入新时代,卫生职称工作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还存在评审标准过于强调论文、实践导向性不强、重视临床不够等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专家成立课题组,对卫生职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赴广东、贵州、江苏、江西等地开展调研,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召开多场座谈会,对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意见》初稿。
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意见稿》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调整职称全国统一考试或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职称考试专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意见稿》要求,要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临床实践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按照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分别制定评价标准。
将 门诊工作时间、现场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护理工作时间等作为申报条件,将治疗效果、手术难度、手术质量、住院费用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量化评价,科学准确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破除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意见稿》称, 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
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
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所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要畅通职称评价渠道。
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
根据卫生健康行业特点,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在岗人员数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同时,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
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在基层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职称晋升有优待
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 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 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编辑丨吴文可
本文来源 华医网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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