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医药回扣,医保“黑名单”制度发布
本文综合 国家医保局官网 看医界 医学界智库
医药购销领域的回扣行为是一颗毒瘤,直接造成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且久治不愈。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雷霆整治医药领域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并推行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通俗地讲,就是要建立医保”黑名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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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回扣由来已久
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 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的公开秘密。
医药回扣对行业形象和群众利益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国家治理也是不遗余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针对愈演愈烈难以遏制的医药回扣之风,历年开展的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治理专项行动始终将此作为重点。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实际上就将收受医药回扣按照受贿罪处理。
但一个现存弊端就是,实施了医药回扣犯罪事实并且有确凿证据的企业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戒。
之前很多药企因为回扣被处罚,公开报道也有,裁判文书也有,而奇怪的是这些企业不但没有依法追责,什么都没有受影响,而且“犯罪”之后依旧红火。
这让企业也并不太把“行贿”当回事,依旧我行我素,该干啥继续干啥。
这次,医保局出台了《指导意见》,要建立药企和医疗机构医保黑名单了,恐怕就应该不会这样了。
医保黑名单如何建立?
那么,《指导意见》对于如何建立医保黑名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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