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品说明书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将按假药论处
5月15日,CDE(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表示,药品说明书是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现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亟需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为更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药审中心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其细则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14年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迎来了首次修订。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稿)》,新增14个条款,修订了2个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内容列出了两种被视为“假药”的情形。
《修订稿》提出,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代理忽略、不关注药品的安全性信息,不及时修订说明书,导致上市药品说明书存在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或没有提供足够安全性信息、警告信息等,该药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
仿制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关注被仿新药(参比制剂)说明书修订情况,不主动收集仿制药的安全性信息,不及时对仿制药说明书进行修订,导致说明书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误导性者,将被判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的规定处罚;
同时,《修订稿》还提出,由于药品说明书信息不准确、存在误导性、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告信息等,导致医生、患者用药不当,引起患者各种损害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有关说明书问题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销售或吊销注册证/批准文号等,并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有分析人士表示,这也将倒逼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将更加注重研发,重视药品质量。
此外,《修订稿》还明确,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药品说明书修订和维护。在药品上市后的全生命周期内,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收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包括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定期安全性修订报告、有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文献,以及上市后研究数据等,对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定期进行获益/风险评估。
对于发现新的严重用药风险,涉及说明书中禁忌症、特殊警告和使用注意事项、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其他可能显著影响患者药品使用获益/风险比的信息,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尽快(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提交修订药品说明书的申请。对于新发现的非严重不良反应或风险,应在3~6个月内提交修订说明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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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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