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诊所正骨后死亡,家属索赔60万!5条自保建议请收好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一诊所为患者正骨时,患者突发状况死亡。这件事在基层医疗圈内持续发酵,如今最终结果来了。
官方最新结果:诊所无责,患者致歉
4月11日,经有关方面调查和取证,该诊所无事故责任,不存在所谓的导致患者意外身亡的医疗过失,不承担患者潘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诊所愿意一次性补助患者家属3万元整。同时患者的家属写了道歉书。
诊所为患者正骨,患者突发状况死亡
事件发生后,诊所负责人在其公众号“徐永官正骨”发表说明,讲述了事情经过:
4月8日上午11时,患有腰间盘突出症的57岁患者潘某前往徐永官诊所进行治疗。就诊后,徐永官大夫提出正骨和膏药贴敷相结合的治疗方案。
11时40分,徐大夫给予患者物理治疗正骨一次,正骨时长10分钟左右。正骨结束后,潘某在诊所卧床休息,健康症状表现良好,当晚住宿在诊所。
4月9日下午5时,潘某丈夫前来诊所,潘某告诉丈夫:“我的腿不疼了,人也可以站直,就是小腿有点麻。”交流片刻后,潘某回到房间。
此时,潘某突然发出一声尖叫。徐大夫迅速前往查看,发现患者双腿跪地,双手抓住床沿,口中喊着“头晕,心里难过”。徐大夫推测患者可能突发心脏病,或有心脏病复发,立即给予命中、合谷穴位按压,随即患者恢复清醒。
之后,潘某丈夫抱起患者,将其移至床位休息,但潘某病情再次发作,呼吸困难。徐大夫立马给予其心脏复苏按压,同时拨打120,并大声呼叫让潘某丈夫到隔壁药房去买救心丸。潘某服下救心丸后,120救护车也抵达了诊所,后患者被转移至海门市人民医院。
4月9日晚7时许,徐大夫接到城南派出所电话,称潘某救治无效身亡。晚上8时许,城南派出所通知徐大夫做了笔录。
遇到类似事件,诊所要做好这5点
在“徐永官正骨”微信公众号上,徐大夫还讲述了前往派出所后的协调过程。
编辑结合徐大夫的处理过程,给同仁们提出5点建议:
第一,诊所应备全急救设备和药品
基层医疗机构因输液、推拿或正骨引起的事故不少,最严重的情况就是患者突然休克。
为了最大程度避免风险,有条件的诊所应备全急救设备和药品:
①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吸氧面罩或吸氧管、开口器、牙垫、人工呼吸器、吸痰器等。
② 急救药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尼可刹米、地塞米松、速尿、异丙嗪、0.9%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酸钙、阿托品、西地兰、利多卡因、洛贝林、硫酸镁、硝酸甘油、甘露醇等呼吸、循环系统急救药品;
如果没有条件,自己不能处理,不要犹豫,立即拨打120进行转诊。
第二,遇事冷静处理,切勿与患者发生正面冲突
如果患者家属行为和情绪有些过激,大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与患者发生正面冲突。反之,可能有理也不占理了。
此外,要保留好事故现场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①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③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三,走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当面对一些医闹的恐吓威胁,大家既不能与患者起正面冲突,也不必要为此妥协。建议保持一个客观的态度,申请尸体鉴定。
如鉴定结果与治疗相关,那么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涉事患者家属不接受尸体鉴定,或鉴定结果显示发病与治疗无直接关系,那么对方也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针对医闹提出两点规定: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加强诊所安检,做好自身安保工作
加强诊所安保机制,可以在诊所安装室内摄像监控和红外探测报警器。此外,如果大家遇到不好的情况,发现对方有伤害自己的行为,要第一时间跑到人多的地方。
第五,提前判断患者身体情况,不随意接诊
遇到下面这4种情况的患者,大家接诊时要小心:
① 精神障碍患者
② 久治不愈患者
③ 身患重病患者
④ 醉酒或吸毒患者
总之,医患间要相互体谅,营造一个良好的就诊环境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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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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