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名健身教练追讨工资的劳动争议……宝安法院高效化解
记者了解到,夜间法庭在宝安法院不是偶尔设立,而是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模式。由于正值年末清案阶段,案件量大,又是劳动者讨薪的高峰期,宝安法院立足该系列案的实际情况,从劳动者权益,积极采取庭前措施,立即与原、被告联系,安排双方到庭参加庭前调解。
据了解,杨某芬等23名健身教练分别于2016年12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与深圳赛X斯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公司任职健身教练,双方约定了合作期限以及合作期间劳务提成方案。2018年7月10日,该公司分别与该23名健身教练签订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书,双方核算并确认了合作期间的劳务提成款。但协议签订后,该23名教练认为自己实际与该公司并非劳务合作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按照解除协议中核算的提成款履行协议,而是集体到健身会所进行,要求该公司除了提成款以外,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项目。由于该23名教练的行为,深圳赛X斯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流失了大量的会员,经营状况受到了很大影响。
宝安法院速裁法庭考虑到该系列案原告人数众多,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收案后迅速组成合议庭,立即着手与双方联系,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能够认定这些健身教练与健身会所之间是劳动关系。承办告诉记者,虽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看似相差一字,但在法律义务的上却相距甚远。
“该系列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是一种合作关系,健身教练的提成可以根据其在健身会所吸收的会员或者提供健身咨询的情况进行计算,但其并非受到该健身会所规章制度的管理。可以说,这些健身教练有一定的度,甚至可以同时在几家健身会所担任健身教练,这并不影响其在被告处获取提成款。”因此,合议庭初步认定该案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在这样的基础上,合议庭反复向原告一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辨法析理,最终所有的原告均表示理解了法律,也同意按照原协商的劳务提成款进行调解。
经过三名近两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就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达成一见,当晚签下了调解协议。不仅劳动者得到了满意的调解结果,健身会所也表示非常感谢三位能够加班加点,帮助他们妥善地解决23名健身教练的诉讼问题。
对于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仅能根据约定要求相应的劳务报酬,但对于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受劳动法的,除劳动报酬以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合同时,可以根据法律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此外还有高温津贴、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等等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两种法律关系往往发生混淆,本系列案就是因为这种混淆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看,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最为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