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自律新规下发 明确从重处罚范围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嫡)券商、证券从业人员迎来自律规范新约束。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协会有权对违规的券商等协会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自律措施。其中提到,采取自律措施的应当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不配合调查等情形的可以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办法》从自律措施适用标准、实施程序、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各项规范要求,规定自律措施分为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其中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惩教结合、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归责适当、过罚相当五大原则。
就职责分工来看,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同一案件的调查、审理、复议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执业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法律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初步审理,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议。
对考试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对拒不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考试组织部门、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视同相关案件调查部门。
从具体采取的自律措施来看,《办法》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等。
相较于自律管理措施,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纪律处分更为严厉。《办法》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
另外,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对券商等会员以及证券业从人员分别采取自律措施。
其中,就从业人员的裁量标准而言,从业人员违规情节较重的,协会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对会员的裁量标准上,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采取自律措施,包括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其他从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到,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当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应当及时记入。
《办法》还明确了自律管理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业人员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已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直接注销其执业证书。会员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丧失会员条件的,协会可直接注销其会员证书。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亦可视情况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后再移交。
有券商从业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办法》的推出,适应当前证券业自律监管的新要求,赋予协会更明确的自律监管职责和监管手段,清晰界定了在券商及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应接受的具体惩罚,从而有效督促券商及从业人员守法自律,促进券商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了自律管理的具体措施,给券商及从业者以明确的处罚力度预期,同时,也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的衔接,加强了自律监管的威慑力。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协会曾召开会议,围绕协会自律处分相关规则修订、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及加强科创板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等议题展开讨论。会议认为,加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自律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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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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