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表示,本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各界反应热烈。
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将依据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践行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从以下七个方面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一是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投服中心表示,将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做好系统互联互通,稳扎稳打推进制度落地。
二是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追首恶”是投服中心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即以受处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为第一被告;最高院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追首恶”原则。
三是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积极发挥证据核定优势。投服中心研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已于2019年2月份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已引用投服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
四是积极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由于董监高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公司合法权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投服中心表示,将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法律责任,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维权生态。在近3年的支持诉讼实践中,投服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
六是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七是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刘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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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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