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导致土地闲置 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
案例:某县招商引资企业A公司于2011年10月与该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33.3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2016年,该县国土局在调查摸底时发现,A公司在2012年底动工兴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各一幢,占地面积4.96亩,已建面积未达到规划应建面积三分之一,且停工时间为2年零6个月。A公司表示,该地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如何使用、何时使用,都由公司规划,政府无权干涉。最终,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收回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县国土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终止出让合同,并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专家点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仅仅是一种物权出让,属于行政行为。国家保留对出让土地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征用出让土地等权力。土地管理部门既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也代表国家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时,可以对土地使用者予以警告、罚款、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A公司从动工开发使用土地开始,已建面积未达到规划应建面积三分之一,且停工时间为2年零6个月,也未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该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符合无偿收回条件。据此,该县国土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专家提醒:为避免损失,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如果因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那么不仅土地使用权无法持有,因开发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将覆水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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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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