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按照《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将施行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分为50、45、35、25元/平方米四档,占用非耕地适用税额,则按照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60%执行。
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是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提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后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了切实给企业减负,我省对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继续沿用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规定的4档税额标准(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同时,考虑到我省耕地资源稀缺,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引导鼓励更多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我省对占用非耕地的适用税额在税法授权幅度内,按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60%确定。新税额标准施行后,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由原来的38.55元/平方米降为30.92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 (通讯员 张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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