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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索尼克因广告用语违反禁止性规定被罚2万元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遭驳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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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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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科技1月14日讯 近日,关于宁波奥索尼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索尼克公司)诉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鄞州市监局)工商行政处罚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监局)工商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二审宣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宁波奥索尼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奥索尼克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17日,鄞州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奥索尼克公司在官网中将自产冷风机表述为“空气净化行业第一品牌”的行为用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决定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20000元。奥索尼克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宁波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3月20日,宁波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

  原告仍不服,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鄞州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宁波市监局做出行政复议亦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奥索尼克公司要求撤销处罚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鄞州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

  奥索尼克公司上诉称,一、公司在处罚时间段处于停业状态,无经营行为。网站也处于闲置并未制作完成。二、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也符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请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奥索尼克公司要求撤销处罚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鄞州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奥索尼克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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