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1年3遭监管 原合规老总违法炒股罚没140万
北京1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4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綦韬,时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000686.SZ)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綦韬利用其直系亲属“李某”账户,违法买卖“隆华节能”等股票,交易金额7154.68万元,盈利70.04万元。綦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綦韬违法所得70.04万元,并处以70.04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没140.08万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东北证券成立于1992年7月17日,注册资本23.4亿元,于1997年2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李福春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21亿股,持股比例30.81%。
当事人綦韬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3月17日任职工代表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04年11月19日在东北证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于2019年7月25日离职注销。
据不完全统计,这是东北证券一年内吃到的第三张监管措施。2019年9月20日,*ST保千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东北证券两名项目主办人吕某林、辛某坤被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交所指出,两名项目主办人在*ST保千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中,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的两宗违规行为。
2019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通银罚字[2018]第4号、5号显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银河大街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綦韬)
〔2019〕144号
当事人:綦韬,男,时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綦韬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綦韬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綦韬的陈述申辩,根据听证情况向当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当事人未再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綦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綦韬自2004年5月起任职于东北证券,2004年11月19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在东北证券稽核审计部担任总经理,2013年12月至我会调查期间在东北证券担任职工监事。
李某系綦韬直系亲属,其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17日开立于国信证券长春解放大路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同名交通银行账户,上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綦韬。“李某”证券账户从2010年11月17日开户至2014年10月10日,由綦韬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的交易由綦韬决策并实施,委托下单电话为綦韬平时使用的手机号及其办公室电话。
在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綦韬利用“李某”账户,违法买卖“隆华节能”等股票,交易金额71,546,814.98元,盈利700,402.8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证明、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綦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会决定:没收綦韬违法所得700,402.86元,并处以700,402.8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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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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