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转国资 原董事长黄志明泄密小舅子内幕交易
北京1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吴红强内幕交易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002480.SZ)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将积极推进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2018年2月11日,新筑投资董事长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投资拟向四川发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预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新筑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事项,涉及上市公司16%股份、控制权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11日—4月9日。黄某明作为新筑投资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新筑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查明,吴红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系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
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万元,其中486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万股,2月14日买入69.57万股,成交金额485.57万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万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吴红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但吴红强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情况,在谈话中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万元,并处以67.39万元罚款。
新筑股份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1]26号文批准,由新筑有限、新津国投、西安康柏、交大青城、朗明电力、西南交大及自然人赵衡平等7位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28日,公司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工商注册登记号为5100001813354。
截至2019年9月30日,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97%;第二大股东为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96%。新筑投资董事长黄某明为新筑股份前董事长黄志明,曾于2007年9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担任新筑股份董事长。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四川发展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新筑投资持有的1.05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转让价格参考公司股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7.91元/股确定。
2018年4月16日,新筑股份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转让方新筑投资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将所持有上市公司1.05亿股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四川发展,转让比例为16%。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7.9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27亿元,支付对价为现金。
2018年4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2018年4月12日,新筑投资与四川发展签署《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川国资改革 [2018]12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当事人:吴红强,男,1970年7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吴红强内幕交易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吴红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红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将积极推进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
2018年2月11日,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投资拟向四川发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预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新筑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事项,涉及上市公司16%股份、控制权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11日—4月9日。黄某明作为新筑投资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新筑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红强内幕交易新筑股份股票
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系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
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0,000元,其中4,860,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00股,2月14日买入695,700股,成交金额4,855,663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0,000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36.65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红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但吴红强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情况,在谈话中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处以673,873.3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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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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