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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期货子公司苏州两宗违规 遭证监局责令改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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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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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8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6号)显示,经查,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部分客户的开户营业部为“方正中期直属事业三部(苏州)”,宁波营业部及个别事业部的部分员工在你营业部现场办公,居间人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法规方面,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方正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五十五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方正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方正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记者查询发现,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601901.SH)控股,方正证券持有方正中期期货92.4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认缴出资额39005.6万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规定: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部分客户的开户营业部为“方正中期直属事业三部(苏州)”,宁波营业部及个别事业部的部分员工在你营业部现场办公,居间人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法规方面,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五十五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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