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厦华控股股东食言增持股票 记入诚信档案遭监管谈话
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春芳、王玲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动人计划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增持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或ST厦华,代码600870.SH)股份。截至承诺期满,仅占承诺增持金额下限的3%,有关承诺未全面履行。该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两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241.80万股,占13.84%,为ST厦华第一大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901.84万,占11.28%,为第二大股东;王春芳持股2617.00万,占5.00%,为第三大股东;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610.00万股,占4.99%,为第四大股东;王玲玲持2168.28万股,占4.14%,为ST厦华第五大股东。
此外,据2018年年报显示,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玲玲、王春芳为ST厦华的控股股东,并为一致行动关系。
资料显示,王玲玲系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系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玲玲与王春芳系兄妹关系。
经查,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8年5月3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增持厦华电子股份,增持金额不超过1.4亿元,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11月3日,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动人将增持股票计划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即延期至2019年5月2日前完成。2019年4月23日,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厦华电子披露称因增持资金筹措出现困难决定终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截至承诺期满,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厦华电子股份49.16万股,增持金额合计151万元,仅占承诺增持金额下限的3%,有关承诺未全面履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两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春芳、王玲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王春芳、王玲玲:
你们及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8年5月3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增持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股份,增持金额不超过1.4亿元,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11月3日,你们及一致行动人将增持股票计划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即延期至2019年5月2日前完成。2019年4月23日,你们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厦华电子披露称因增持资金筹措出现困难决定终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截至承诺期满,你们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厦华电子股份49.16万股,增持金额合计151万元,仅占承诺增持金额下限的3%,有关承诺未全面履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19年5月2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六楼厦门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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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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