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睿环保违规减持安车检测信披马后炮 吃证监警示函
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官网今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了解,华睿环保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在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300572.SZ)股份的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在公告披露前停止卖出安车检测股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18年7月13日,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持有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股份759.14万股,持股比例为6.27%。2018年7月13日和7月18日,你合伙企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安车检测股份23.39万股和145万股,减持比例为1.39%,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的持股比例减少至4.88%。上述股权变动情况于2018年7月20日公告披露。
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在对安车检测股份的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在公告披露前停止卖出安车检测股份。你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合伙企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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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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