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逮捕一男子,持刀入室抢劫强奸,被抓时在网吧悠然上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北省蕲春县,现住蕲春县八里**队**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6月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强奸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到石狮市**镇**村篮球场边**区**号隔壁旧宅,持1把匕首威胁并向被害人徐某某索要钱财,因被害人徐某某没钱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陈某又强行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9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到石狮市**镇塔前**区**号一房间,持1把匕首威胁并抢走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陈某又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19年6月9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酒店**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扣押2部手机、1把匕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又先后二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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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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