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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定:中介不得“吃”差价,房源信息要真实
昨天,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特别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在老百姓关注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为了保障房源真实性,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相关部门也将对房源信息加强动态监管,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租赁服务收费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曹政
流程编辑:洪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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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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