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新规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近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联合起草了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10日。
通知指出,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通知明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未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不可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除非受有资质的主体委托。
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例如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等。同时,通知对金融营销行为设定了9条禁令,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虚假、隐瞒的内容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此外,通知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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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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