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科技被立案调查两年多终出结果:3年虚增收入8000万 17名责任人“吃罚单”
每经记者 吴泽鹏 实习编辑 汤辉
两年多来,神农科技(300189,SZ)每月披露一次的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8月5日晚,神农科技公布海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经查明,神农科技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事实,海南证监局依法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实控人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16名涉事高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3万~20万元不等罚金。
至此,为期两年的调查终于尘埃落定。不过,对比公司及相关人士受到的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一直悬而未决的调查或许更让人难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6日早间开盘,神农科技股票直线拉升,一度上涨超过5%,之后快速回落,截至收盘,股价下跌1.08%。
定期报告存虚假记载
2017年6月9日,神农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琼调查字2017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随后的日子里,神农科技每月都披露一次关于此次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但最终调查结论久未有结果,因此,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风险提示也未能解除。
8月2日,神农科技终于等到了海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3号。《告知书》显示,经查明,神农科技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情形,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此外,神农科技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在相关公告中,隐瞒披露关联方的情形。
首先,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2014年至2016年,神农科技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7万元、2223.6万元、751.4万元。统计可见,神农科技3年合计虚增收入达到8380.77万元。
其次,神农科技内部人员安排筹措资金,经神农科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划转后转入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等公司账户,最终以购买品种权的名义转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2015年,神农科技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万元。
此外,神农科技还存在隐瞒关联方的情况。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谷韵湘)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黄培劲安排办理工商登记并实际控制,是黄培劲关联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神农科技2015年、2016年报中披露,海南谷韵湘分别持有神农科技1511万股、1359.98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48%、1.33%,均进入前10大股东名单。但神农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海南证监局对神农科技和相应责任人作出了对应处罚决定。
公司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对于立案调查结果的《告知书》,神农科技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同时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神农科技将对2015年、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2015年将由盈利转为亏损,2016年净利润数据将发生变化,但盈利状况未改变。
记者查询发现,神农科技2014~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56亿元、3.33亿元以及11.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847.71万元、747.75万元以及1703.7万元。
而日前的公告披露,神农科技预计此番调整后2015年将由盈转亏,这也意味着其2014年、2015年将连续亏损2年,是否会受到追加“披星戴帽”的惩罚?
2019年8月6日早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神农科技相关人士处获悉,公司此前也就此问题与监管部门作过沟通,“我们只要调整2015年和2016年,这是监管要求我们这么做的,2014年不需要调整;这个(2014年、2015年连续亏损)不受影响,我们昨天(8月5日)也和监管员沟通过。目前也只是事先告知书,后续会有公告出来。”
神农科技在公告中表示,以上调整后的财务数据,未触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同时,神农科技也称,《告知书》里涉及的违法行为没有触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标签:
- 编辑:王丽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