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6.9万 法院判银行全赔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重庆消费者谢廷(化名)的银行卡先后在四川省南充市、江西省余干县等地被盗刷,盗刷金额共69900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认定涉案银行未能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储户的经济损失,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存款及利息损失。
谢廷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彭水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并开通了短信提示交易功能。2017年6月29日14时48分37秒,谢廷拿着这张银行卡到农商行彭水支行郁山分理处办理了一笔10万元的转账业务,账户余额显示为71272.69元。
让谢廷感到意外的是,随后不久,他的手机接到短信提示:银行卡分别在18时20分49秒、21分38秒,在四川省南充市丽丽精品服饰店通过POS机刷卡消费2.99万元、2万元。紧接着,18时24分15秒、24分46秒、25分23秒、25分56秒,银行卡在江西省余干县建设银行城北支行的ATM机上各取款5000元,并扣取了手续费2元。
谢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彭水县公安局汉葭水陆派出所对谢廷作了询问笔录和受案登记,并于次日立案调查,现该案仍处于侦查过程中。
谢廷要求农商行彭水支行赔偿被盗刷的金额及手续费共计69902元,遭到拒绝,于是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商行彭水支行赔偿他存款损失69902元,并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支付之日起,按照重庆农商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
农商行彭水支行辩称,POS机记录的信息并不能证明谢廷的银行卡案发时是在四川省南充市消费的,也有可能是在彭水县消费的;而ATM机的取款记录显示是在建设银行的网点,但并不清楚取款的详细地点。
彭水县人民法院当庭向农商行彭水支行告知,从消费记录、报警记录显示盗刷银行卡的是四川省南充市的商户,同时银行对取款地点有能力查询,如果对上述盗刷地点及取款地点存在异议,在休庭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举示相关证据,逾期未举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农商行彭水支行随后一直未向法院举示相关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廷持有的银行卡是否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消费的情况;农商行彭水支行应否对谢廷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谢廷于2017年6月29日14时48分37秒到农商行彭水支行郁山分理处办理了10万元的转账业务,足以证明谢廷当时是在彭水县境内,涉案银行卡也由他本人保管,无论采取何种交通方式,银行卡原件不可能在当天下午的18时24分出现在江西省境内。同时,结合总计7笔交易的时间在18时20分49秒至18时25分56秒短短几分钟之间的事实,足以认定是他人通过对谢廷银行卡复制(克隆)的伪卡进行交易的事实,故涉案银行卡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消费的事实。
在本案中,他人能够用伪卡取出钱款,说明谢廷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克隆)到其他的伪卡内,在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表明农商行彭水支行制发的银行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对于涉案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谢廷造成了经济损失。
其次,谢廷所持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消费,该行为损害了谢廷对农商行彭水支行享有的债权,导致谢廷债权减损。而且农商行彭水支行未经谢廷同意,向谢廷以外的其他人履行债务,属于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谢廷作为农商行彭水支行的储户,在得知所持银行卡发生涉案7笔非自己或者自己授权的人消费后,立即进行报案,表明谢廷已尽到了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农商行彭水支行在没有证据证明谢廷存在违约的前提下,应先行向谢廷资金损失。
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商行彭水支行赔偿谢廷存款损失69902元,并支付相关的利率损失。
农商行彭水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月1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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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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