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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肠炎住院被摔骨折 医院未尽安保义务担责七成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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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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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70岁的大连患者李先生因腹痛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上厕所时,由于地面有水渍摔倒造成骨折。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9188.98元。

  2017年12月10日,由于慢性结肠炎导致腹痛,李先生到大连某医院消化二科住院治疗。当月13日早上5时30分左右,李先生去卫生间,由于消化二科厕所门外的走廊上有未清理的水渍,导致李先生滑倒,经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结肠炎还没治好的李先生,又被转到该院创伤骨二科。同年12月16日,李先生在全麻下做了“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月底办理出院手续。

  由于与医院始终未商量好摔伤的责任划分及医疗费的解决方案,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在住院期间遭受人身意外损害,有证人证明看到被告的卫生间地面湿滑,且被告当庭表示知道原告摔倒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先生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该院提交了3张照片证明李先生摔倒的卫生间地面有防滑垫,且外墙面张贴有“小心地滑、防止摔倒”的警示牌,而李先生提供的照片中,外墙面并没有防止摔倒的警示牌。法院要求医院提供监控录像,但医院表示监控录像只能保存3个月,当天的视频已经自动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明知发生人员摔伤的情况下,应当知道监控录像是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其未及时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医院员工在进行清洁拖地时,地面有水渍,就需要格外认真负责,及时将地面上的水渍擦干。医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水渍,导致李先生行走时滑倒受伤,由此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后果,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等。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李先生自担30%的责任,医院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9188.98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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