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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再迎强监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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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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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分别是限薪和部分地区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长安责任保险于2007年9月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16.2亿元。

  2019年1月30日,长安责任保险发布的2018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与第三季度的-41.50%相比,偿付能力再度下降。

  据了解,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状况指标,按照规定达标线为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为50%。

  随后,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条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时隔不到半年,银保监会再次对长安责任保险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在原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又增加两项,分别为:责令长安责任保险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基础上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责令长安责任保险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受累网贷信用保证保险

  虽然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但长安责任保险近年来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8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1.95亿元和-18.33亿元,亏损趋于严重。

  据长安责任保险方面透露,公司去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大幅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公司保证保险业务的赔款垫付增加,二是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网贷履约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当平台贷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要履约代偿。

  记者了解到,2018年,长安责任险在偿付能力仅为76%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网贷责任承保。其合作的10多家P2P平台中,多家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且未接入银行存管。2018年12月初,长安责任保险被曝其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累计支出已近20亿元。2018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增资尚待银保监会批准

  6月3日,长安责任保险发布增资公告称,审议通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32.5亿元。参与增资的两个股东分别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该增资方案尚待银保监会的批准。

  如果长安责任保险此次增资获批,那么该公司所面临的偿付能力不足状况将得以化解,而国厚资产则将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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