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还未提就成事故车 4S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盛恩乐 记者 洪敬谱)近日,安徽合肥的消费者熊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近30万元的新车,然而他还未取车,该车就被4S店的员工开成了“事故车”,熊先生提出换车或由汽车4S店承担再次购车缴纳的3万余元附加税,遭到4S店的拒绝。
新车成了事故车
今年5月9日,熊先生在安徽世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世贸公司),购买了一辆价格近30万元的某品牌新车,支付完税款及相关费用后,熊先生委托安徽世贸公司对该车进行装饰,同时由该公司代办车牌,并约定第二天提车。
5月10日,正当熊先生准备提车时,却得知了一个坏消息:他的新车被撞坏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安徽世贸公司的一位员工在驾驶熊先生新车的过程中,撞到了在该公司保养维修的另外一辆车,致使熊先生的新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安徽世贸公司通知熊先生前去协商处理。
新车从来没开过,却成了“事故车”,熊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他认为,作为消费者,在支付了商品价款后,就应该拿到全新无损坏的商品,但安徽世贸公司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尚未交付的新车变成了事故车,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熊先生先是提出由安徽世贸公司无条件提供同款新车给自己,遭到该公司的百般推脱。为了尽快解决纠纷,熊先生又降低了要求,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供商家选择:一是熊先生积极配合商家,由商家把事故车作为二手车处理,再换一辆新车给他;二是商家把车修好交给熊先生,由熊先生把该车当二手车处理,商家承担熊先生换新车所缴的30600元附加税。“我宁愿损失卖车再买车差价,也不愿开这辆事故车。而我再次购车的税款应该由他们承担。”
然而,安徽世贸公司对熊先生提出的两种方案均不接受。
商家坚持只适度补偿
5月27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安徽世贸公司看到了熊先生的那辆新车,该车的后轮上面和右边的后排车门附近均被撞伤,需要钣金和重新做漆进行修复。
安徽世贸公司服务总监洪成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联系了熊先生,并和他积极协商解决问题。“这是我们的过错,我们不会推卸自己的责任,但这辆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只出了一个事故,是不可以更换的。”洪成说,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将车修理好,给予熊先生1万元维修基金和5000元现金,并赠送5次车辆保养和1年延保作为补偿。
熊先生认为,因为自己买的新车成了事故车,自己以后不会再开这辆车,因此他不需要维修基金、车辆保养和延保的补偿,希望安徽世贸公司能将上述补偿折合为现金,承担他再次买新车的购置税。
然而,截至记者发稿,安徽世贸公司依然坚持之前的解决方案。熊先生认为安徽世贸公司没有诚意,也不接受其解决方案。目前,双方的纠纷依然悬而未决。
4S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4S店人员操作不当致使新车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车,也有权要求维修赔偿。如果消费者选择赔偿,可以和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维权专委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新车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售方承担。本案中,4S店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新车在交付之前受到损坏,应根据损坏情况承担退换或修复及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保委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4S店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将持续跟踪此案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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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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